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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于家堡工商变更代理,盛世百财专业代理服务

为什么要选择盛世百财工商注册?

天津盛世百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济实力雄厚,专业技术强大,团队凝聚力强,客户服务上乘的财务服务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就以打造天津的代理记账公司为目标,本着三个专业,即机构专业、人员专业、服务专业的经营理念,在发展中不断强化企业内部建设,优化人员资质,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优化企业配比,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专业、规范、高效、快捷的服务。

很多人都很纠结工商注册时到底选个体户还是公司好?本文告诉你答案!

通过对比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优劣性,建议大家工商注册时选择公司!

一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连带责任

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

3、税收优惠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征收税种

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关于个体户的几个误区

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

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

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

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

很明确的告诉你,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三推荐注册公司的理由

1、个体户不能转让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可以转让,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个体户不能开分店而公司能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公司不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还能成立企业集团。

3、个体户拉不来投资人和合伙人而公司能

个体户的经营都是以个人为经营者且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况且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没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4、公司制是发展趋势

现在做生意、谈合作、签合同等都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开展,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户。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

     企业工商登记中不可避免的十大法律误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司法实践中,齐精智律师提示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一、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

  裁判要旨: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如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则公司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二、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

  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裁判要旨: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三、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

  身份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2)是否有出资行为,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四、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对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五、股东工商登记出资与实际出资不符,利润应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已到位又抽逃,股东也无权依据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出资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而不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

  六、未经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也可依法转让股权。

  裁判要旨: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

  隐名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七、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自约定成立时生效,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八、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的继承没有做出特殊规定,则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未做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只需要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裁判要旨:《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十、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并非支持。

  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2〕62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头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